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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行政处罚撤销条件是什么(国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更新时间:2023-11-16 22:42:13作者:佚名

国土行政处罚撤销条件是什么(国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一、国土行政处罚撤销条件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撤销条件,是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即存在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等情况要撤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二、行政处罚会留案底吗?

不会。但是会留有行政处罚记录,行政处罚的处罚记录,当地公安机构都会将相关档案、信息进行保存的。但记录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只有司法机构或者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报请有权机构审批后,记录才对外提供。不对普通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业务。

行政处罚一般适用于比较轻微的事情,违反的更多的只是一些规章制度和规定,不会到劳教、刑事处罚等层面,在一般的事业单位中是没有问题的。大部分受过的行政处罚对事业单位是没有影响的,除非一些比较恶劣的和大量的。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有什么?

1、法定原则。包含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没有法定依据不能行政处罚;二是行政机构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三是行政机构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即无效。

2、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构正确行使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决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公开原则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和结果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开放、以接受社会的民主监督,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行政机构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必须为其提供救济途径,否则,就不应对其实施处罚。例如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申请复议、向法院起诉、请求行政赔偿等,就属于救济途径。

作出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存在错误时,要撤销行政处罚,受到行政处罚之后,是会留有行政处罚记录的,但是不会留有案底,案底只针对于刑事处罚来说。行政处罚的记录是不对任何人开放的,只有司法机构或者律师,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报有关机构批准才能调阅。

本文标签: 行政处罚  证据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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