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协议离婚程序中不能办理协议离婚
2024-04-09
更新时间:2024-04-09 17:37:15作者:未知
我们办理的离婚案件中,不少涉及到股票的分割问题。
在这里,李晓娟律师建议离婚协议书对中股票问题的约定,一定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就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开户交易所等相关信息。
这样可以保障协议离婚后,如果再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时,能够快速掌握具体股市信息,收集相关证据,申请法院调查。
但,在当事人自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双方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约定不利的地方在于,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会给查询带来一些麻烦,这种麻烦本应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就可以避免的。
其实就是很简单的一件事,离婚协议上写清楚股东代码以及账户,哪个证券交易所开的户就可以了。
常见的股票分割问题有的存在他人代为炒股的情况,也就是说,夫妻中的一方不用自己名字开户,而是以其他人的名义开户,在地担任的账号下,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炒股。
有些当事人确实也注意到这一点,并写进离婚协议书中,明确股票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
但,重点来了,这样的约定,涉及到第三人的财产,以离婚协议书为依据起诉至法院的话,法院一般不会采纳。比如,如果股票代持方不承认是帮助炒股,否认这是他们的财产,那么法院也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请。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怎么规避呢?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夫妻双方可以和股票代持的第三人,三方一起签一份股票代持相关的协议,三方明确,该股票为其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这样再次起诉时,争议问题就迎刃而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