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人与受要约人的区别:
1、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2、他们与要约的关系不同,一个是发出要约,一个是接受要约。
3、他们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人需要承诺后要约才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