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第三条的规定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核发的权属证书,就是该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法律凭证。
2、根据《森林法》第三条关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林权证不能随意撤销,应保持其稳定性。确实因为工作粗糙造成确权中部分遗漏或者重叠的,应本着现有林权证继续有效,错在哪改在哪的原则,对遗漏或者重叠的部分,经上级人民政府审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际情况,予以修正,以避免持有林权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导致引发新的乱砍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