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离婚后,如果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2.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根据三个标准来确定: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根据审判实践,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一般为定期给付,若有能力双方均同意也可一次性给付。一般是支付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