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缴纳社保五年指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能断月,且提出申请之月须为正常参保状态。自2012年12月18日起,补缴社保不予认可。以下情况补交社保有效:因单位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扣款失败等确因单位原因造成单位所有员工社保断缴,单位为个人完成补缴不超过3个月的,在购房资格审核中会视为正常缴纳。因工作调动造成个人社保补缴的,单位为职员完成补缴,且不超过3个月的,视为正常缴纳。以上两种情形补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补缴5年以前的社保需要材料:
1、单位按照规定向社保局出具补缴申请(一式三份);
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补缴人的户口本复印件;
4、如果职工是本市城镇户口,须提供档案所在机构出具的补缴期间是否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领取期限的证明;
5、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补缴期间原始工资收入凭证(原件、复印件均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