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根据坍塌的具体原因来定。
因质量问题倒塌:
(一)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既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还可要求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的,除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外,可能还存在其他责任人。例如,如果设计人的设计存在缺陷,造成建筑物倒塌,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对建筑物的倒塌负责。
其他责任人主要包括: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以外的责任人。
因第三人原因倒塌: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如果建筑物等设施已经超过合理的使用年限,所有人不采取必要的加固、维修等安全措施,导致建筑物等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求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业主或者其他房屋使用者在装修房屋的过程中,擅自拆改房屋的承重墙导致房屋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该业主或者其他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第一种起诉的,可将建设施工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单独起诉乙方;以第二种情形起诉的,只能起诉其他责任人。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