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也就是说,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责任,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之内。超过了规定的期限,就不能再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追究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了对犯罪的追诉时效。考虑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只是一种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有很大不同,因此,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与《刑法》规定的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相比,期限大大缩短。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为六个月。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过了六个月就不再追究和处罚。
所谓的“被公安机关发现”,不能仅仅理解为被公安机关直接发现,需要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亲眼所见,还包括被公安机关间接发现,如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有关单位或者群众举报等。
这里的未被“发现”,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身没有被发现,二是虽然发现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不知该行为是由何人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