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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犯罪到底应该怎样界定

更新时间:2024-02-08 05:09:12作者:未知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犯罪到底应该怎样界定

一、划清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使客户财产损失重大、金融秩序混乱、多次擅自运用受托财产、曾受行政处罚而又擅自运用客户财产的等,构成本罪;未达严重程度,则不成立犯罪。

二、划清与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主要是犯罪主体的不同,后二罪由自然人构成;而本罪仅限金融机构,个人不能构成犯罪。

三、划清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本罪仅限法定的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除此之外的其他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开展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委托理财业务,并擅自运用客户财产的不成立本罪,而应视具体情况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非法经营罪论处。

本文标签: 财产  程度  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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