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人因工丧命,其近亲属按照下列限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贴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贴金:
(一)丧葬补贴金为6个月的兼顾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人本人薪水的肯定比例发给由因工丧命工人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本领的亲属。准则为:另一半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准则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丧命工人生前的薪水。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限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贴金准则为上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工人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丧命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限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人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丧命的,其近亲属能够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限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