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再追索金额是由以下构成:
(
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
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利息;
(
3)发出通知书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