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揽人,又称“承揽方”。是指承揽合同中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约定工作并向对方交付工作成果的当事人。其主要义务和责任包括:
(1)按约完成承揽任务并交付工作成果;
(2)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工作;
(3)妥善保管并合理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
(4)接受定作人接约进行的合理监督;
(5)对加工定作物交付前发生的意外灭失风险独立承担责任。
二、定作人是指承揽合同中要求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接受其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除一般的行为能力要求外,法律对定作人的资格并无特别限制,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定作人的主要义务:
1、按约定提供材料或检验承揽人所提供材料的义务。
2、协助的义务。
3、受领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的义务。
4、支付报酬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