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文书的语言表述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和要求:
(一)使用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通用专业术语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用语;
(二)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
(三)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当符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
(四)文字精练,用词准确,语句通顺,描述客观、清晰。
二、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一)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制作;
(二)在正文每页页眉的右上角注明正文共几页,同时注明本页是第几页;
(三)落款应当与正文同页,不得使用 “此页无正文”字样;
(四)不得有涂改。
三、司法鉴定文书制作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