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应当坚持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倾向
从国际社会劳动法的发展来看,总的趋势是越来越注重劳工的保护,同时兼顾企业的利益。从这点来讲,《劳动合同法》在中国劳动法律史上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就施行法律效果来讲,总的方面是利大于弊。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们应当警惕和反对任何以经济为借口意在打压劳工的言论和行为。
2、建立合理的员工区别保护制度
《劳动合同法》目前是将包括公司高管人群在内的所有劳动者无区别地作为弱势群体加以倾斜保护,这就产生了保护主体界定不清、范围过广的问题,产生的恶果是对底层保护不足和对上层过分保护的现象,造成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局面。这一点也深受法律专家的诟病
3、适当平衡企业和劳工利益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倾向保护劳动者的法律,但并不意味着法律可以占领道德高地对企业权益穷追猛打,毕竟企业才是会下蛋的鸡,没了企业就没了就业,没了就业还谈什么劳动者保护?
4、尊重市场用工需求,建立多元化的用工方式
《劳动合同法》基于标准劳动关系更有利于劳动者的逻辑假设,仅允许非全日制、劳务派遣两种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存在。而非标准劳动关系是否一定不利于劳动者?这个问题需要探究。现行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并规定了同工同酬、用工比例限制、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等制度,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使企业在招聘和员工培训方面“顾虑重重”,这无疑也加重了“就业难”,这种法律实施的结果恐怕与立法者的初衷相背。
5、规定法律的分层适用
相对与国企或大中型民营企业而言,中小(微)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推动创新,增加税收,吸纳就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培育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对国民经济至关重要。近年来,融资难、税赋重以及劳动力和原材料等成本持续上涨等多方因素叠加,让本在市场竞争中不占优势的中小(微)企业的生存空间更加逼仄,如果对中小(微)企业在制度上松绑,排除《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一定能促使中小(微)企业的生产力得到迅速释放,对整个国民经济向好有重要推动作用,同时也是与劳工制度发达国家及地区的立法相一致的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还是比较倾向于维护职工的权益的,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维护劳动市场的稳定,但是在公司实际管理的过程当中,会受到内部财政制度的紧缩市场风险,货币政策等各种因素的挑战,但劳动合同法却要求在公司哪怕破产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都要赔偿,可见有些规定还是比较欠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