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和业主自行管理。
2、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3、本条例所称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是指由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对未实行物业管理和自行管理的老旧住宅,按照政府确定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活动。
4、本条例所称业主自行管理,是指以业主共同商定的服务形式,为业主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