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不连续是银行承兑汇票最常见的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种不连续的情况:
(一)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背书的前手和后手的签章没有任何相同的地方。例如:甲转让给乙,而在后手签章处却盖了丁的印鉴,乙与丁明显不是一个单位。
(二)背书名称与印鉴有部分不符。背书的前手与后手的签章缺字或多字或印鉴不清。例如,甲转让给XX有限公司,而印鉴部分却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鉴多了“股份”二字。或者甲转让给乙,乙的印鉴盖的不清,致使无法辨认。这样,连续性无法辨认,影响了解付。
(三)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骑缝章。
我们在处理背书不连续的情况时,往往需要开据相关证明,无法开据证明或证明不被认可时,我们还需要利用我们的追索权来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
1、在提示付款期限内,请求填写出错的被背书人前手出具证明,也有的银行是要求出错背书人将填写出错的被背书人名称划掉,并盖上法人章和财务章。所以先咨询委托银行或承兑银行比较保险。 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对承兑人或付款人并不发生失权的效果。根据《票据法》第53条第叁款的规定,“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如此可知,如果超过提示付款期,在作出说明或补充相关证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应当付款。
2、如果无法出具证明,或出具证明后,银行仍然拒付,可以要求银行出具“拒付证明”,这样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权。 特别注意行使追索权的期限,超过期限则无法行使追索权,给诉讼带来不必要的障碍和麻烦。《票据
法》第17条规定了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