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刑事案件的执行期间与公诉案件普通诉讼程序中的各类期间类似,多为一个月,但由于涉外案件的情况不同,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第一,由于涉外案件的当事人可能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他们参与诉讼以及有关文书往来,需要较长的时间;
第二,外国人在我国进行诉讼一般都需要翻译,导致诉讼期间的延长;
第三,在没有协议免除认证的情况下,外国籍当事人向我国提交的某些诉讼证明材料或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以及使、领馆的认证方为有效,其过程所花费的时间较长;
第四,外国当事人一般不熟悉我国的法律,对我国刑事诉讼的程序也有一个适应的过程,为了保证外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应当适当延长有关的法定期限;
第五,办理某些涉外刑事案件,要请求外国司法机关提供协助,需要我国主管部门和被请求办理具体事宜,
鉴于上述理由,在某些诉讼期间上作适当延长或特别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对涉外刑事诉讼期间的延长或更改,必须经有关部门严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