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2、建筑施工企业中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参保缴费标准
①新建项目(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
应缴工伤保险费=工程合同总造价(税前)×0.08%
注意:建设项目变更工程造价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重新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追加工程造价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差额;减少工程造价的,由社保经办机构退回工伤保险费差额。
②在建项目(适用于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
应缴工伤保险费=工程总造价×0.08%×〔(项目施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项目施工期总天数〕。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