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是:
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
2、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原来的组织仍然存在,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产方向的变化,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与发展变化的情况不相适应,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
3、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企业的生产任务,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产量、质量、生产条件等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否则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4、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
5、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作出变更,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但通常情况下,它仅限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当事人主体的变更。例外的情况是:“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同劳动合同的订立一样,劳动合同的变更也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及依法订立的原则,同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