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伪造证据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伪造证据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2.伪造证据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伪造证据罪。伪造证据既包括伪造刑事证据,也包括伪造民事证据;既可以是伪造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可以是伪造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如,犯罪人为了逃避罪责或嫁祸于他人而故意制造虚假的书证、物证、伪造犯罪现场,或者为包庇同伙而作虚假的陈述;证人或鉴定人因与当事人或案件结局有利害关系而提供虚假的证言或制作不符合事实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人员因受利诱、威胁而制作不符合事实的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因某种动机而作虚假的陈述(如被强奸妇女因碍于面子或屈服于压力而否定被强奸的事实),等等。伪造证据属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依法应受追究。刑法307条:犯伪造证据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